
咨詢熱線075528506411
基于 Cassis de Dijon 原則,符合歐盟電子霧化器法律法規要求包括標簽要求并在該州合法銷售的電子霧化器及煙彈可以進口到瑞士。而包括煙彈在內的電子霧化器目前屬于食品法的范疇,被認為是與粘膜接觸的實用物品,由聯邦食品安全和獸醫辦公室來管轄。預計到 2024 年,電子霧化器將不再屬于食品法,而是將納入 FOPH 管轄范圍內的新煙草產品法。
此類產品目前沒有授權或批準程序,但是有適用的法律(食品及商品條例)要求,遵守這些法律要求是經銷商的責任,并且必須通過自我監督來控制。
必須包含的標簽信息:針對在合理可預見的使用過程中造成的危險的,以及在沒有適當警告的情況下無法立即識別其危害的情況需要在標簽上說明。
禁止以任何形式標明具有疾病治愈、疾病緩解或預防?作用­(例如藥用或治療特性、消毒或抗炎作用)。
物質只能以對健康無害的量釋放
禁止添加對產品產生藥理作用的物質,如尼古丁或消毒劑。目前沒有法律規定電霧化器油中藥理活性物質的最高含量。因此,經銷商必須確保煙油中的物質含量不會使其產生藥理作用(參見下文中的自我監督)。
有關歐盟電子霧化器要求的信息參閱指令 2014/40/EU。就尼古丁含量而言,這具體意味著(第 20(3)(a) 和 (b) 條):
含尼古丁的液體只能裝在容量不超過 10 毫升的特殊補充容器、一次性電子香煙或容量不超過 2 毫升的一次性煙彈或容器中投放市場;
含尼古丁液體的尼古丁含量不超過20毫克/毫升(2%)。
注冊要求
目前沒有針對電子霧化系統的注冊要求
對于煙油,符合危險品范疇的必須由制造商在首次投放市場后的3個月內通過電子申請RPC向化學品通知機構登記其危險品信息。
聯系電話
微信掃一掃